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心理咨询服务,保障来访者与心理咨询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心理健康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各类心理咨询机构、医疗机构心理科、学校心理健康中心、企事业单位员工帮助计划(EAP)等场所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心理咨询服务应遵循保密原则、自愿原则、尊重原则、专业原则和伦理原则,以促进来访者心理健康、提升生活质量为目标。
第二章 咨询服务流程规范
第四条 预约与接待
(一)心理咨询机构应设立便捷的预约渠道,包括电话、网络平台或现场预约。
(二)接待人员应详细了解来访者的基本信息与主要诉求,并根据情况初步匹配心理咨询师。
(三)预约成功后,应告知来访者咨询时间、地点、费用及注意事项。
第五条 初次咨询
(一)心理咨询师应提前到达咨询室,做好环境准备。
(二)咨询开始时,应向来访者介绍心理咨询的性质、过程、保密原则及例外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通过摄入性会谈收集来访者的基本资料,初步评估问题性质与严重程度。
第六条 咨询实施
(一)心理咨询师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咨询方案,并与来访者协商确定咨询目标。
(二)每次咨询应按时进行,单次咨询时间一般为50-60分钟。
(三)咨询过程中应做好记录,记录应客观、简要,并妥善保管。
(四)如发现来访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应及时建议其到医疗机构就诊。
第七条 转介与结束
(一)当咨询师发现自身能力或职责范围不足以解决来访者问题时,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进行转介。
(二)咨询结束应双方协商一致,咨询师应帮助来访者收获,巩固咨询效果。
(三)结束前可进行回访安排,以评估咨询的长期效果。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八条 心理咨询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来访者的个人信息及咨询内容。
第九条 保密例外情况包括:
(一)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危险;
(二)来访者涉及法律案件,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提供信息;
(三)来访者患有依法需要报告的传染性疾病;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
第十条 咨询记录应存放于安全场所,电子记录应设置密码保护。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引用案例时,必须隐去可识别来访者身份的信息。
第四章 心理咨询师伦理规范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师应具备专业资质,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伦理培训。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师应与来访者建立专业关系,不得利用咨询关系谋取私利或与来访者发生双重关系。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的价值观、文化背景和性取向,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师应保持警觉,避免自身问题影响服务质量,必要时寻求督导或个人体验。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对预约记录、咨询记录、知情同意书、转介记录等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六条 档案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一般不少于10年。到期销毁时应做好登记,确保信息无法恢复。
第十七条 档案查阅应严格限定权限,除来访者本人、法定监护人或法律授权人员外,其他人不得查阅。
第六章 投诉与监督
第十八条 心理咨询机构应设立投诉渠道,公开投诉电话和邮箱,接受来访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投诉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二十条 心理咨询机构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包括来访者满意度调查、案例研讨和同行评议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心理咨询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各心理咨询机构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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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15 12:20:43